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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高利贷”
网贷被套路了怎么办
案例
白某某(借款人)因公司经营急需,通过某平台公司撮合与许某某(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月利率3%,白某某以每月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借款逾期则按照当期应还本息的0.8%/天计收途期罚息。若白某某违约,许某某有权单方面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即所有未到期的后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均视为全部到期),白某某需按照剩余借款本金的3%向许某某支付违约金。白某某与某平台公司签订的“借款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平台公司为白某某提供借款相关的全程信息服务,协助其办理借款的各项手续等,同时对白某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并收取相应服务费。借款合同签订后,某平台公司向白某某转账给付借款10万元。后白某某归还了2期(共计20668元)后再无还款。许某某遂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查明许某某为某平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许某某出借给白某某的款项系某平台公司以其网络平台吸收的公众存款。经查询案件系统,许某某仅在2018年度于同一法院以出借人身份作为原告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就多达600余件。
如何看待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欠款本息如何计算?
解答
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纠纷
本案是一起出借人与借款人因在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即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纠纷。其典型的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毋庸置疑的是,P2P网贷业务曾经为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问题提供过帮助,虽然其贷款成本较高,但资金到账快、申请门槛低,对解决短期临时性资金周转具有很大意义。与此同时,“高利贷”问题随之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中小微企业主急于融资的心理特点,打着“网络贷款”的名义,谎称“无须抵押、无须担保通过“砍头息”“利滚利”“套路贷”等花样,采取隐蔽交易的手段非法谋取高额利息,衍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导致部分企业破产倒闭,债务人举家搬迁逃债等,还出现了暴力催收等违法活动,甚至导致债务人跳楼自杀,进而诱发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的产生,严重破坏了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于高利贷,我国相关法律一直都不承认其合法地位,并严格加以限制。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年息不能超过24%,自愿履行的也不能超过36%。自2020年8月20日起,民间借贷的法定最高年息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货信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网络借贷中的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同时《民法典》第680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许某某作为平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利用平台公司吸收的公众存款,与平台公司拓展的借款人,以个人名义从事借贷行为。出借对象众多且具有不特定性,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属于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的强制性规定,许某某与白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无效,许某某据此提起的关于白某某支付其高额利息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白某某已经偿还的2期共计20668元款项,因借款合同无效,故该20668元应为偿还了借款本金,白某某只需再偿还许某某剩余本金79332元。
提醒
故当网贷被套路时,我们首先要冷静,不要盲目听从别人指导,拒绝还超过合法范围的贷款利率。其次,当发现网贷平台有违法行为时,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并向金融监督部门反映情况,或向公安机关报案。最后,在有资金需求时,应当选择正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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